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128,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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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28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麗珠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江信賢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曾靖雯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熊家興律師
被 告 己○
擔當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辛○○

代 理 人 庚○○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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