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14,2009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56,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