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150,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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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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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 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 9月18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190630元之迪士尼DVD英文語言教材,分42期、頭款九千元,餘款每月43800元,自92年11月5日起每月五日前支付,如有遲延支付,應支付按法定利息計算之遲延利息,如連續二期以上或二期以上未如期付款,且未付款項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被告即喪失分期付款權利,同意一次付清全部價款及遲延利息。

詎被告自第 2期即未依約給付分期價款,喪失分期付款權利,尚餘價款176580元未付,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買合約書、分期付款帳務資料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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