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568,2010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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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本
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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