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80,200903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事實理由第六項中關於「..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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