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83,2009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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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8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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