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聲,2,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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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08月07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08月02日受讓自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等之債權,曾於96年08月07日對相對人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

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份、債權讓與通知函及回執影本各乙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紙、債權憑證影本一紙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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