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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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