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補,28,2009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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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30,381元(計算式:1428×191/1200×1/3×13600=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6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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