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調,140,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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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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