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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列甲○○為被告,然經本院查知甲○○已於94年2月10日死亡,顯不具備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99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適格之當事人姓名及住所,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17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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