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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364號
抗告人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
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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