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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42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肆拾陸元,及按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附表:
┌──┬────┬────────┬───┬─────────────┐
│編號│本 金│ 計息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 │(新臺幣)│ │ │ │
├──┼────┼────────┼───┼─────────────┤
│ │ │自98年11月1日起 │ │自98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一 │19,082元│至99年6月1日日止│1.55%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利率 │
│ │ ├────────┼───┤百分之0.255;逾期超過6個月│
│ │ │自99年6月2日起至│2.55% │者,按利率百分之0.51計算。│
│ │ │清償日止 │ │ │
├──┼────┼────────┼───┼─────────────┤
│ │ │自98年11月1日起 │ │同上 │
│二 │21,564元│至99年6月1日 │1.55% │ │
│ │ ├────────┼───┤ │
│ │ │自99年6月2日起至│2.55%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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