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新小字第4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0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