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小,451,201011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李席程
被上訴 人 竑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源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新小字第451號於民國99年10月7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是依上開規定可知,小額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如上訴狀未載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自動提出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原審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10萬元,乃由本院新市簡易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於民國99年10月7日判決在案,嗣因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於上訴期間之99年11月1日提起上訴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在案,然其上訴狀僅聲明上訴,未載明上訴理由,茲經本院查詢,上訴人至99年11月23日止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到院,是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7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