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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47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附表:
┌──┬──────┬────┬─────┬─────┐
│編號│租期 │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
│ │ │ │起算日 │計算方式 │
├──┼──────┼────┼─────┼─────┤
│1 │96.1.1~ │708元 │97.3.1 │按月加計千│
│ │96.12.31 │ │ │分之五,最│
├──┼──────┼────┼─────┤高以欠額之│
│2 │97.1.1~ │708元 │98.3.1 │百分之三十│
│ │97.12.31 │ │ │為限核計。│
├──┼──────┼────┼─────┤ │
│3 │98.1.1~ │576元 │99.5.1 │ │
│ │98.12.3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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