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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新小字第505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上午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東平
附表:
┌──┬─────┬────┬────┬────────┐
│編號│ 租 期 │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逾期違約金 │
│ │ │(新台幣 │金起算日│計算方式 │
│ │ │;元) │ │ │
├──┼─────┼────┼────┼────────┤
│ 1 │96.1.1~ │768元 │97.3.1 │按月加計千分之五│
│ │96.12.31 │ │ │,最高以欠額之百│
├──┼─────┼────┼────┤分之三十為限核計│
│ 2 │97.1.1~ │768元 │98.3.1 │。 │
│ │97.12.31 │ │ │ │
├──┼─────┼────┼────┤ │
│ 3 │98.1.1~ │888元 │99.4.1 │ │
│ │98.12.3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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