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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5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王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84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附表:
┌──┬─────┬─────┬─────┬───────┐
│編號│欠繳租金租│欠繳金額 │違約金起算│違約金計算方式│
│ │期(民國) │(新臺幣) │日(民國) │ │
├──┼─────┼─────┼─────┼───────┤
│ 1 │98.7.1~ │ 8,142元 │99.1.1 │按月加計千分之│
│ │98.12.31 │ │ │五,最高以欠額│
├──┼─────┼─────┼─────┤之百分之三十為│
│ 2 │99.1.1~ │ 8,142元 │99.7.1 │限核計。 │
│ │99.6.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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