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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5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林寶珠及王金智二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2856號支付命令核發在案,惟被告林寶珠收受該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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