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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徐華憶
相 對 人 黃 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金門縣金城鎮○○○路30巷2弄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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