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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宋貞貴
相 對 人 董童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酬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仲介稅務事件與相對人,依約定相對人應給付報酬,卻未給付為由,乃提起本件聲請云云。
茲因其聲請狀並未具體表明所謂之「稅務案件」,亦未提出兩造有仲介契約之相關事證,本院遂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該稅務案件之相關情事如課稅稅目、年度及金額,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依聲請狀所載,難信兩造間確有所謂之仲介酬金糾紛而有調解之可能,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行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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