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救,10,2010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救字第10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相對人即原告 乙○○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提出本院98年度南救字第10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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