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242,201302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242號
原 告 陳清
被 告 林黃美仁
訴訟代理人 林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2565-5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2565-5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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