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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原 告 丞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輝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被 告 宏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南
訴訟代理人 葉文忠
被 告 高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8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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