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394,2010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3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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