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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19號
原 告 王林春燕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
送達代收人 施郁芳
被 告 博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昕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負責人身份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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