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425,2010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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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詢問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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