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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4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元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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