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453,201104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蘇振芳
陳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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