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454,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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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家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8,94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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