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511,2010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蔡政達
被 告 蕭怡芝
訴訟代理人 蕭米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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