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補,26,20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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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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