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遭被告拆除建物之價值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繳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