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補,31,2010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孫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孫露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