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補,33,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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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陳湘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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