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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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