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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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