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調,84,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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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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