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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28號
原 告 翡冷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立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如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如暫無訴訟必要,請將撤回狀填妥寄還本院,否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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