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0,新小,163,2011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天闊三期光電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慧敏
訴訟代理人 王業哲
送達代收人 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8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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