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1,新簡,236,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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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林王金實
訴訟代理人 陳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拾萬捌仟玖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八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12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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