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1,新小,253,2012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劉祈明
黃裕唯
被 告 王莉蓁即王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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