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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30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被 告 張源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0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附表:
┌──┬─────┬────┬─────┬─────┐
│編號│ 租期 │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
│ │ │ │起算日 │計算方式 │
├──┼─────┼────┼─────┼─────┤
│1 │97.1.1至 │ 372元 │98.3.1 │按月加計千│
│ │97.12.31 │ │ │分之五,最│
├──┼─────┼────┼─────┤高以欠額之│
│2 │98.1.1至 │ 432元 │99.4.1 │百分之三十│
│ │98.12.31 │ │ │為限核計。│
├──┼─────┼────┼─────┤ │
│3 │99.1.1至 │ 432元 │100.4.1 │ │
│ │99.12.31 │ │ │ │
├──┼─────┼────┼─────┤ │
│4 │100.1.1至 │ 324元 │101.3.1 │ │
│ │100.9.30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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