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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何沛儒
花淑妙
顏君儀
被 告 陳萬億即陳瑛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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