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2,新小調,244,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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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於民國101年2月15日簽訂之「全球文件/保裹快遞服務協議書」第8條約定:「因本協議書所生之任何糾紛,如需進行訴訟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先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後視為起訴,揆諸兩造上揭約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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