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2,新小,224,2013100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寶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瑪即蔡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並經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