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林仰松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上訴人 鴻聯企業社即黃鵬吉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102年度新簡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5月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豈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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