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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53號
原 告 鄒豐吉
被 告 劉勇泉
陳秀夏
上列原告鄒豐吉與被告劉勇泉、陳秀夏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庭(址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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