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2,新簡,48,201310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48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葉鎮榕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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