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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杜遠東
相 對 人 簡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崁頂鄉○○村○○路00號,有卷附戶籍謄本1份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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